2023-03-05旅游五個不分管從什么時候實行
大家好,給大家分享一下五個不分管從什么時候實行,很多人還不知道這一點。下面詳細解釋一下。現在讓我們來看看!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五不直接分管”是:
1、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
2、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組織人事工作。
3、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單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4、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工作。
5、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工作。
黨政“一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的執行內容:
(一)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員調動等人事工作,確定一名局領導分管負責。有關干部推薦、任免、聘任、獎懲及重要崗位人員調動等事項,應在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分管局領導簽發相關文件。黨政“一把手”對整個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黨政“一把手”不行使財務支出的直接審批權,確定一名局領導分管負責財務支出的審批,財務支出實行分級負責制和聯簽制。
1、日常辦公經費的支出。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經辦人單位負責人簽字,縣局辦公室主任核準,分管局領導審批(分管局領導的經費支出由黨政“一把手”審批)。
2、業務專項經費的支出。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經辦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局辦公室主任核準,分管該業務的局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批。
3、工資、津補貼等經費的支出。由經辦人制表,局辦公室主任核準,分管局領導審批。
4、大額資金的支出。經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經辦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局辦公室主任核準,分管該業務的局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批。
5、項目資金的支出。經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經辦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局辦公室主任核準,分管該業務的局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項目建設。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項目建設工作,確定一名局領導負責,黨政“一把手”對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分管財務審批的局領導不分管工程項目建設。派駐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局辦公室和相關單位要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管,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四)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工作,確定一名局領導負責。小額度的物資采購,由有關單位提出計劃,上報局辦公室,分管局領導批準。較大額度的物資采購,分管局領導請示黨政“一把手”同意后執行。大額度的物資采購,按大額資金的支出規定辦理。局辦公室和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
(五)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工作,確定一名局領導分管負責行政審批工作。黨政“一把手”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對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1、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審批財務工作,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序,實行分級負責制度,數額較小的由分管財務領導的審批,數額較大的開支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審批。定期向全體班子成員報告單位財務運行情況,及時進行財務公開,接受民主監督。
2、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組織人事工作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機關中層干部提撥任用、干部人事調動及重要崗位人員變動和下屬黨組織班子領導的任免等,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機關中層干部提撥任用要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進行。
3、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單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按規定應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按照國家、省、州、縣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實行公開、公平競爭,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預招投標活動。不需要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不允許個人內定施工單位。工程建設、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等一些重大問題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的方法、程序、結果要及時向班子和干部職工公開,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工程建設及招標組織工作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把手”要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工作。確定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把手”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但不干涉行政審批的具體業務工作。
5、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工作。小額度的物資采購,由各部門提出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黨政辦負責采購。較大額度的物資采購,分管領導應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執行。凡采購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資,要經班子集體研究后,由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一把手”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任何大宗物資采購事宜。
《關于全面推行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五個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規定。
主要內容:
落實“五個不直接分管”制度,主要負責同志仍對財務、人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物資采購負總責,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變;分管負責同志具體分管并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要負責同志對分管負責同志行使權力進行監管,分管負責同志主動向班子和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工作,自覺接受主要負責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員的監督。
(一)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財務。確定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財務,同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限定分管財務領導的資金審批權,主要領導要加強監管,超過限定數額的開支須報告單位主要領導或領導班子集體審批。重大資金和資產的安排使用必須按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經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重大資金(資產)的開支使用及處置。
(二)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或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主要領導履行監管職責。凡涉及干部選拔任免、考核獎懲、人員調配等事項的,必須經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三)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設項目。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主要領導履行監管職責。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立項、招標投標、建設實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執行,對工程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定,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事項。確定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把手”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但不干涉行政審批的具體業務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審批流程和權限。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完善新增權力事項報備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外部流程和內部控制。
(五)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物資(服務)采購工作。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主要領導加強監管。對大額度的采購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大宗物資采購事宜。
2012年3月7日兩會期間,“一個單位無論大小,‘一把手’均居于權力中心,應該是監督制約的重點。”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銅陵市市委書記姚玉舟認為,建立“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途徑。
所謂“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就是黨政群機關及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等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財務、干部人事、工程建設、行政審批、物資采購工作,改由班子里的其他副職或確定分管領導進行具體負責,“一把手”只監督審核把關,重大事項要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推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正是銅陵市近年來探索對權力運行進行監督制約的有益嘗試。通過試點運行,目前銅陵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等部門全面推行了這項制度,取得了明顯實效,社會反映良好。
姚玉舟認為,推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是開展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工作的一個切入點,是針對“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容易滋生腐敗的一劑“良方”。
“實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并不是‘一把手’不管,更不是‘一把手’不能管,而是要加大‘一把手’的監管責任,既要分權、制權,又要防止監督失控。”姚玉舟說,從推行情況看,五不直接分管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以及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監督得到了明顯加強,保護了領導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通過副職分管、正職監督,既對“一把手”權力分管制約,避免產生“一把手”說了算、其他成員不敢說的現象,又通過“一把手”監督副職履行職責,使監督更加合理到位。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實際分離,形成職責明確、程序清楚、操控自如、約束有力的制度監督體系。
姚玉舟認為,實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不僅充分調動了班子副職及其他成員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推動了重要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額資金運行必經集體研究決定制度的落實,還把權力運行過程置于群眾監督之下,這樣不僅促進了班子內部的民主團結共事,而且實現了面向社會的民主公開,有效杜絕了暗箱操作。在實際運行中,至少在三個層面上發生根本變化:“一把手”由“操作員”變成了“監督員”;副職或班子成員由“服從者”變成了“操盤手”;普通黨員干部、群眾則由“旁觀者”或“懷疑者”變成了“支持者”,從而提高決策和制度的執行力。
主要領導五不直管不適合中小學:
一把手“五不直管”內容
實施黨政一把手“五不直管”,實質是按照權力制約的原則,把各部門和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主管的財務、人事、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等五項“要害權”分別由一位副職直管,正職監督,必要時,正職可以行使否決權。
一、不直接管財務,分出“簽字權”。建立委托制、財務會簽制、定期審核制、財務公開制和經濟審計制,區級部門財務工作由一名副職分管和審批;主要負責人負責監督,定期審核把關。鄉鎮(街道)財務工作實行分管領導簽字、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黨委書記定期審核。每季度末,分管財務的副職將該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全體班子成員報告,半年向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公開;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財務副職在任期內、任期屆滿或任職期間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提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完結后方能按相關程序進行。
二、 不直接管人事,分出“話語權”。建立末位表態制、票決制、實名推薦干部制和民主評議制,對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等,由分管人事的副職征求職工意見,提出方案,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待班子其他成員廣泛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后,方可發表個人意見,實行無記名票決人選;推薦干部實行署名,凡推薦干部失察失誤的,追究推薦人的責任,并同其考核、任用掛鉤;干部選拔任用實行民主評議,由分管人事的副職在干部大會上報告本單位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各參會人員對本單位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滿意度民主測評。
三、 不直接管工程項目,分出“操控權”。建立專項聽證制、公開招投標制和集體決定制,對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堅持集體決策,在正式立項前,實行專項聽證制;對規定范圍內的資源出讓、各類工程、物資采購和資產處置等項目,統一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招投標;對資金額度較小,按規定可不進入統一招投標程序的工程項目,由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招投標和承發包方案,由分管副職具體負責實施,主要負責人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 不直接管行政審批,分出“審批權”。建立歸并統一審批制,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部門的行政許可服務科室向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集中,做到審批服務事項、人員、授權到位,實行“一個窗口對外”,由一名副職分管負責。審批事項一經受理,必須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五、不直接管行政執法,分出“裁量權”。建立執法會審制和執法檢查備案制,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分管副職提請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對要實施的執法檢查,應當報政府法制辦備案,對影響不大、后果輕微的違規行為,實行首次不罰警示制度。對符合法定從輕處罰情形的,應按下限處罰;符合法定減輕情形的,應低于下限處罰。
五不一末制度:即,黨政正職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財務管理、工程建設、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工作和末位表態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公開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奠定了制度基礎。
法的預測作用是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有怎樣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比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可以分別進行預測:對方在一般情況下會全面履行合同;即使對方不履行合同的話,我方還可以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有了彼此信任與指望的法律基礎。
法的預測作用是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有怎樣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比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可以分別進行預測:對方在一般情況下會全面履行合同;即使對方不履行合同的話,我方還可以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有了彼此信任與指望的法律基礎。
這屬于地方政策,很多地方明確規定,一把手不能分管財務。
1、中央有關會議精神: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決定稱,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決定要求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決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2、依據中央的有關會議精神,各地相繼出臺有關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財務的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
山西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中央紀委網站消息稱,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日前,山西省出臺《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
消息稱,黨政主要領導是指山西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山西省發文明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項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采購。
該《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協同黨委、政府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遼寧廣東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權限權。
事實上,對“一把手”進行分權限權,多省市和部門都曾經有過嘗試,或即將啟動探索。
據《人民日報》報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和“末位表態制”。
今年1月16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提出: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其中明確,主要領導不直接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
2012年,重慶市各區也曾就“一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嘗試。
吉林省在推廣嘗試該制度時,還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權力之外,規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要求將集中于“一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共同行使。
2010年,廣東省發文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同在2010年,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出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項目的暫行規定,要求明確由一名副職領導干部分別分管上述幾項工作。
暫行規定要求,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自覺維護集體領導,發揮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的作用,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浙江省磐安縣則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權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縣開始在人財物管理相對集中的縣交通局、城建局、經貿局、教育局4個政府部門中進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