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星座記過處分的影響期限為幾個月
大家好,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問題,記過處分的影響期限為幾個月,記過處分對以后有什么影響嘛,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分析】:行政記過處分有不得晉升及升工資等影響。國家公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要遵紀守法,如果存在違紀行為,比如沒有執行上級命令導致損失發生的,可能被處理行政處分。根據違紀程度不同,處分的措施也不一樣,常見的有記過、警告或者開除公職等。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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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1、影響評獎評優。2、影響入黨。3、影響保研資格的獲取。4、影響畢業證的獲取。5、影響就業。
1、影響評獎評優。大學生在大學期間可以參與評獎評優,成功評獎評優的學生不僅可以獲得一份榮譽,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收入。但是評優評優不僅看學生的成績,還看學生的平時表現,如果存在記過處分,幾乎與評獎評優無緣。
2、影響入黨。大學生已經年滿18周歲,到了可以入黨的年紀。大學期間每個班都有一些入黨名額,入黨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如果大學生存在記過處分,政審環節是通不過的。所以,想要入黨的學生,一定要在平時好好表現。
3、影響保研資格的獲取。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通過考研來提高就業競爭力。考研的人數越來越多,保研成為了上岸的最佳途徑。但是每個專業的保研名額是非常少的,想要成功保研,必須足夠優秀,如果存在記過處分,保研幾乎是不可能的。
4、影響畢業證的獲取。有的學校,如果畢業生有記過處分,并且放在檔案中,則無法獲取畢業證。沒有畢業證,大學四年可以說白讀了。所以,大學生一定要好好遵守校規校紀,順利獲取畢業證跟學位證。
5、影響就業。雖然大多數企業不會查員工的檔案,但有的企業會查員工的檔案。如果員工檔案中存在記過處分,企業可能會懷疑員工的人品有問題。所以,存在記過處分會無形之中影響就業。
大學記過處分的影響如下:
1、會影響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員干部等評選,有可能會導致沒有資格參評。2、受到處分后也就失去了參評獎學金的資格,會影響獎學金的獲得。3、影響今后考研究生、考公務員的政審。4、對自己畢業后獲取學位證書有影響。
大學期間的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通常放在檔案中,對大學生有很大的影響。
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政務處分的,首先在此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政務記過處分滿十二個月,有悔改表現,且并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解除處分。
擴展資料: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條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