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4數碼
大家好,給大家分享一下一個有趣的事情,很多人還不知道這一點。下面詳細解釋一下。現在讓我們來看看!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保險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并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擴展資料:
保險合同的特征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合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射幸性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險合同
附合合同是與商議合同相對的一種合同,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與舍”的決定。
具體到保險合同,就是由保險公司提供具體險種的合同內容,由投保人來選擇險種進行投保,而不是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協商合同內容。
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又稱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實現已經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以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定立合同(take it , or leave it)。與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合同不同,附合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具體內容并不進行協商,一方純粹被動地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條件。
保險合同即為一總典型的附合合同,從嚴格意義上講,保險合同的訂立并非投保人與保險人自由協商的結果,而是投保人對保險人事先確定的合同條款表示“同意”,亦即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既不能擬定保險單的內容,也不能對保險單所確定的內容進行修改。某些特別情形,如果需要變更保險單的內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擬定的附加條款或者附屬保單(即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
保險合同的附合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合同的條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條款)由保險人一方預先擬定的。
2、保險合同的內容(或至少有一部分內容)具有規范、完備和定型化的特點。
3、保險合同的條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的特點4、保險合同的條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條款)是保險人與不特定的第三人訂立多數合同的使用。
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于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并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后,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于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準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么,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于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這種合同是附合合同亦稱“附合契約”。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 “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
比如保險合同就是附和合同,合同由保險公司單獨制定,投保人不能參與制定,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一個普通的投保人,無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單,或修改保單內的某一條款。即使出現有需要變更的保單內容的必要,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式附屬保單,或另附特別約定批單。
擴展資料
1、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于對處于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2、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制方法:
(1)立法規制。即保險條款訂立合同規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2)司法規制。即不利解釋原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3)行政規制。即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附合合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您好!與一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它是一種特殊類的合同,有著自己的特點: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征。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于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于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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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作為添附的三種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的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對原物雖然尚能辨明,但無法分離或分離后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例如將他人的磚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
附合應具備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屬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后尚可辨認原物。
③附合物已達到不可分離的程度,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
附合又可分為不動產上的附合和動產上的附合。不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附合于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這應當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并支付償金。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之間的結合。這應當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于他方的動產,也可由價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并向他方支付償金。如果能區分主物從物(見物),則應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并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