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3熱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共和制的異同
大家好,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問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共和制的異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君主立憲制在組織方式、產生條件、國家元首設立上有區別。具體如下:
1、組織方式不同
議會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議會選舉產生并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則是以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其權力由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
2、產生的條件不同
議會制民主共和制是資產階級革命比較徹底的結果,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互相妥協的產物。
3、國家元首的產生與任期不同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設君主為國家元首,世襲繼承,沒有任期限制,是終身制。而議會制民主共和制不設君主,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有一定的任期。
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稱“虛君共和”,是相對于君主獨裁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
君主立憲制包括了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
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
現在來看,大部分君主制都是議會制君主制了。
回答完畢。。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政體的實質不同,即議會至上還是君主專制。
下面,分別以德國為代表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兩種不同的政體的特點作出介紹:
一、德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政體的主要特征:民主立憲徒有虛名,行君主專制是實。
政體的具體表現:
1、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是至高無上的權威,單獨掌握著國家權力,是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享有絕對實權,其意志的貫徹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證。
2、議會由聯邦議會(上院)和帝國議會(下院)組成,議會是君主的咨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的,君主不僅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的權力,而且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控制議會,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的聯邦議會掌握實權,由普選產生的帝國議會作用很小。
3、內閣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內閣首相作為政府代表由皇帝任命并由皇帝監督。
國家元首、議會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政府官員由皇帝任命,首相和內閣對皇帝負責。
國家元首地位和職權:皇帝是權力核心,作為最高統治者掌握最高權力。
政府首腦:帝國首相。
確立標志: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
三權分立的具體劃分:立法權——議會;司法權——皇帝;行政權——首相。
另個,皇帝作為獨裁者享有最高軍事權,行使各種軍事決策和權利。
二、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政體的主要特征:君主作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只享受尊崇的地位和待遇,而議會至上原則不僅規定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名符其實的國家權力中心。
政體的具體表現:
1、君主是象征性的國家元首,不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種權力的實施,其職責多數是禮儀性的,在對外交往中作為國家代表提供同等規格對等接待工作。
2、議會由選民選舉產生并向選民負責,議會(上院、下院)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其實質是將國家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于王權,司法權獨立于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3、政府(責任內閣)掌握行政大權,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
政府產生辦法: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
國家元首、議會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政府(內閣)由議會選舉中的多數黨產生,對議會負責。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干涉議會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國王無權對政府(內閣)的行政進行干預,政府(內閣)無須向國王負責。
國家元首地位和職權:國王虛位,沒有實權。
政府首腦:首相。
權力中心:議會。
確立標志:1689年《權利法案》。
三權分立的具體劃分:立法權——下議院(議會);司法權——上議院(議會);行政權——首相和內閣。
軍事上由議會授權,首相代表政府具體執行。
“多黨制”是所有自由民主國家的基本模式,無論“總統制”、“君主立憲制(即是內閣制)”、“議會制”。
“總統制”、“議會制”都屬于共和制,國家元首和議會議員都必須是民主選舉產生。“總統制”總統負責行政,無需向議院負責;“議院制”的行政首長(總統或首相)必須向議院負責。
“君主立憲制(即是內閣制)”的國家元首是世襲(國民信服尊敬的王族血統人士)、具體行政由內閣負責,內閣則由(議會)選舉產生。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圣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圣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采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并組閣,向議會負責。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目前英國女王保佑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
君主立憲制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渡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憲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后者,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從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重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治理國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其缺點在于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后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并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一般認為有: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士登。
亞洲: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尼泊爾、巴林、卡塔爾、不丹、約旦、科威特。
非洲:萊索托、摩洛哥、斯威士蘭。
大洋洲:湯加
君主立憲制國家有37個,分別是:
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不丹、巴林、約旦、科威特、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士登、摩洛哥、萊索托、加拿大、巴哈馬、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伯利茲、圣基茨和尼維斯、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格林納達、牙買加、湯加、澳大利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圖瓦盧、所羅門群島。
君主立憲制種類
1、二元君主制
亦稱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于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并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起源于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
2、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