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2汽車動產與不動產區分的標準及主要意義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動產與不動產區分的標準及主要意義,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是什么意思,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其實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大家應該也常會聽到就是“不動產與動產,特別人們在說到財產的時候,相信很多人對于它們還是區分得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有哪些。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
動產其實也就是在脫離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說像各種的流動資產、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和一些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于位置固定性,同時也是屬于一種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說像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這些就是屬于土地定著物,這種也就是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同時過種也是因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屬于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也是沒有什么特別的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同時還屬于一種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這些方面的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比如說像在移動、流動過程中就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而且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也是有它的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但是它的土地總量固定有限,經濟就是供給有彈性。
5、保值增值性
動產我們知道它是存在損耗貶值的情況,可以說它也是很少會有保值增值的情況。
不動產這種是由于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總結:關于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有哪些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以上說這些就是它們之間的區別,雖然看起來只是一個字的差別,但是他們之間的意思相差還是比較大的。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動產是可以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拓展資料: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并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占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的性質類型: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
同理,莊稼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根據不動產的定義以及吸收說的理論,在實體上只有土地為不動產。吸收說可以說是傳統法理,但是這種制度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也有了發展。
比如德國為了突顯房屋的價值,使其與土地在價值上分開,但又不違背傳統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后根據吸收說,讓地上權吸收房屋,這樣也就符合吸收說的理論了。而另一些國家卻與此相反提出了分離說。根據分離說,土地與附著于土地的物(特別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分離為不同的不動產。
如土地上建立一個房屋,此時土地與房屋為不同的不動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與之相一致或協調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為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法定地上權與房屋合并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然后就符合了傳統法理。
一般國家都規定不動產的類型,如我國規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構)筑物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
動產是可以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沒有什么特別的個別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都是有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
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數量沒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5、保值增值性
動產一般都存在損耗貶值的情況,很少會有保值增值的情況。
不動產由于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對于其他財產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橋梁、樹木等;
2、特點不同:動產是可以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不動產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如下:
1、基準不同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而動產則以交付為準。
2、個別性不同
動產一般沒有什么特別的個別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都是有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3、轉移情況不同
動產的權利轉移一般是伴隨著物質的空間轉移的,即交付。不動產的權利轉移一般沒有伴隨物質的空間轉移,即僅發生登記變更。
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于,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采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占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法律主觀:
動產和不動產,這兩者看起來很簡單的概念,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一道難題。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是什么呢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歸納為以下幾點: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而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于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后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附著于土地的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6868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