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影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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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事權。劃分國家財政級次并確定各級財政的收支范圍。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范圍。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劃分財政行政權。劃分財政立法權。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財政體制,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關系問題。
分稅制較好的解決了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1994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分稅制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為西方國家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目前在世界各國都被廣泛采用并且實用性較強。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問題。
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復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稅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我國分稅制按照征收管理權和稅款支配權標準劃分,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中央財政的稅種,屬于中央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屬于地方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稅種,屬于共享稅。
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管;科學核定地方收支數額,逐步實行比較規范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制度,硬化各級預算約束。
1、分稅制是一種涉及多種財政要素、多種財政行為的綜合性財政體制。以法定形式劃分稅收收入是劃分財力的關鍵,而財力的形式受制于財政權的劃分,財政權的分配又是依據各類、各級國家機關的性質和職責的,通過分稅制可以將財政權分配關系的各個方面聯系起來,因此,分稅制是一種含稅收管理體制的財政體制。財政權由財政立法權、財政行政權、財政司法權構成,分稅制立法必須劃清三種不同屬性的財政權并進行合理分配。
2、分稅制是分設機構、劃分事權、劃分財政權三者相統一的財政體制。依我國憲法,財政權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是分別由不同國家機關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國家還分設國家稅務行政機關與地方稅務行政機關,并設置了專門的稅務司法機關。各類國家機關的職責不同,事權也不一樣,劃分財政權應與各自的事權相一致。機構分設的目的是為了劃分事權和財政權,劃分財政權和事權亦要求機構分設。
3、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共同選擇的一種分權式財政體制。市場經濟是自主、分權的經濟,它為分稅制的實施創造了條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進行適當分權。分稅制作為一種分權式財政體制與經濟體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地方并無獨立的財政權,缺少實施分稅制的基礎。
4、分稅制是一種以配套齊全的法律體系進行保障的規范化財政體制。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無疑要求構建完善的財政體制法。在市場經濟國家,通常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實行分稅制,并在憲法中確認各類國家機關的職責及相應的事權,為分稅制提供國家基本法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通過法律將分稅制各個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分稅制立法內容的建構
各國分稅制立法的模式雖不盡相同,但其立法內容的建構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規定在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主要劃分財政權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分稅制立法的核心是劃分財政權,主要目的是使各級政府具有與其事權相稱的財力。各級政府的財力是由各級政府財政收支范圍和轉移支付規模決定的,財力受制于財政立法權和財政行政權。具體而言,分稅制立法至少應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的基本內容:
1.分事權。劃分事權是分稅制實施的基礎,劃分事權的關鍵是將財政立法權與財政行政權分開,將各級政府的事權分清。分清各級政府的事權首先應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能,著重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明確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事務、經濟事務的范圍,防止政企不分;二是將政府事務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分配,防止權責不明。故將有關事權在各級政府間劃分并不等于均分事權,要充分考慮各級政府的實際情況,遵循適度分權、受益、職能優勢原則。下級政府有能力承擔的事務,應由下級政府辦理,上級政府所負責的事務須是不宜由下級政府承擔或下級政府無力承擔的事務;一項事權應分配給哪一級政府可以依據其行使事權受益范圍所涵蓋的行政區域決定;各級政府都有處理不同事務的優勢,在劃分事權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2.劃分國家財政級次并確定各級財政的收支范圍。國家財政的級次通常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財政支出范圍是由各政府的事權決定的。劃分財政支出范圍一般遵循以下標準:凡是規模龐大、需要巨額資金和高新技術才能完成的經濟事務或社會事務方面的支出,應由中央財政承擔,否則由地方財政承擔;財政支出受益對象遍及全國的,應屬于中央財政支出范圍,僅及于某一地方的,由該地方財政承擔,財政支出的計劃或標準須全國統一的,屬中央財政支出,須地方因地制宜的,為地方財政支出。據此,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現宏觀調控所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劃分財政收入的范圍應遵循事權與財力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財政收入范圍應以財政支出的范圍為依據,確保中央集中全國大部分財政收入,因為中央政府除直接安排消耗性財政支出外,為實現宏觀調控還必須安排大量的轉移性財政支出。劃分財政收入的關鍵是劃分稅收收入,并符合效率、適合、相當、經濟等多項原則。
3.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范圍。劃分財政收入的范圍應遵循事權與財權相結的原則,并以財政支出的范圍為依據。劃分財政收入的范圍應確保中央財政集中全國大部分財政收入。具體包括:(1)稅收收入的劃分。(2)國有企業利潤的劃分。目前,中央企業稅后利潤全部上交中央財政,地方企業稅后利潤全部上交地方財政。(3)其他專項財政收入的劃分。
4.建立轉移支付制度。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將其財政收入按照法定標準、程序劃轉給下級政府作為其收入來源的一種撥款形式。根據財政收支法劃定的初次財政收入范圍,中央政府集中了全國60%以上的財政收入,但按法定財政支出范圍,全國大部分消耗性財政支出由地方直接安排。中央與地方這種縱向的財政收支差額是由轉移支付來實現平衡的。此外,由于同級不同地方財政收入水平上的差距,許多貧困地區維持機關正常運轉的財政支出都不能保障,同級不同地區間財政收支差額也需要轉移支付來平衡。因此,轉移支付對于彌補地方財政收支差額,維持整個國家各個地方財政負擔的公共服務最低標準,以創造全國統一市場、實現經濟穩定有重大意義。轉移支付有一般轉移支付和特殊轉移支付之分。前者又稱整體性支付。上級政府對一般轉移支付資金的具體用途不予限定,由下級政府自主支配使用。后者亦稱專項性轉移支付,它是上級政府依照特定目的和條件對下級政府的特殊補助,其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地區難以承擔的全國性或跨地區性項目,以及上級政府所鼓勵發展的行業或項目,實現國家特定調控目的。
5.劃分財政行政權。財政行政權主要是各級政府運用國家所賦予的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和安排財政支出的強制性的權力,如公債發行權、稅款征收權等。這種權力不同于財政立法權和財政司法權。財政立法權、財政司法權雖然也具有國家強制力,但財政立法權是針對各類財政事務制定和發布法律的權力,財政司法權是針對財政案件進行審判的權力。但財政行政權應受制于財政立法權和財政司法權。劃分財政行政權的總原則是,各級政府及其財政主管機關依照財稅法,對屬于該級財政收支事項獨立行使財政行政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行使監督權。
6.劃分財政立法權。根據法治原則,各項財政權的劃分最終表現為立法權的劃分。政治體制及立法體制上的差異造成各國行使財政立法權的機關不完全相同,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立法權的分配辦法各異。在西方國家,稅法必須由議會制定,地方稅收立法權的大小因各國國家結構實行聯邦制或單一制有所不同。在我國,憲法對立法權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作了劃分,這種劃分適用于財政立法權的劃分。這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統一行使最高財政立法權,財政法律是制定財政行政法規、財政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國務院根據國家權力機關授權,可進行財政委托立法,也可以制定財政法律的實施條例;法定的地方權力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需要,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財政法規。
分稅制
是指在國家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收入,并輔之以補助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模式. 。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系統和地方稅務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后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于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征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分稅制是時常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這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和公共財政的理論確立的,是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分配關系的比較好的辦法,。我所進行的分稅制改革,就是吸收起優點,結合我國情況,建立一種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這次改革,概括來說,最基本原則和內容有三點:
⑴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稅種。從我國現在的情況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處的基本職責總體來說是清楚的。簡單地說,國防、外交、蕪菁、重點建設、中央財政負擔的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屬行政事業經費等由中央負責;其他則由地方負責。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分稅,維護國家權益和實現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都應是中央稅。具體來說,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路、銀行保險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發給金融業務營業執照的金融企業所得稅,劃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如所得稅(扣除銀行、鐵路、保險集中交納部分)、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劃分地方固定收入,把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共享稅,包括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和資源稅。其中,增值稅實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權交易稅,即現在以印花稅形式對證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稅源來自全國各地,不宜作為當地固定收入,所以實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資源稅,主要考慮體現資源國有,國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務,目前由于大部分資源稅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資源大省都是財政窮省,大部分資源稅可以先留給地方,個別稅如海洋石油的資源稅歸中央。
⑵中央地方分開機構稅收。稅種分開了,稅務機構也要分開,要分別設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各征各的稅。這是分稅制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一個重要優點,機構不分就難以保證中央收入。
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財務。根據分稅制國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組織的財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把20%左右的收入撥給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項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國財政收入的大部分,這是因為它肩負著穩定貨幣,保證國防、外交的需要,縮小地區間的貧富,支持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的任務。所以說,這是國家統一、經濟發展、長治久安的需要。我國1981年時,中央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來越嚴重,財政赤字由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億元發展到實行“分稅制”以前的200多億元,如果把債務收入包括在內,實際上是近900億元的赤字。這種狀況如果不改變,宏觀調控、資源優化配置,都難以達到。
1、重整稅收結構,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稅種(如產品稅),代之以較符合市場化改革的稅種,例如征收增值稅和規范消費稅。
2、重新劃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財源。
3、為了保護個省市(特別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設計了一套稅收返還制度。
擴展資料: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
既要考慮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適當增加中央財力,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2、合理調節地區之間財力分配
既要有利于經濟發達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又要通過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同時,促使地方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約束。
3、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劃分稅種不僅要考慮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還必須考慮稅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分配的調節作用。
4、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分稅制改革既要借鑒國外經驗,又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在明確改革目標的基礎上,辦法力求規范化,但必須抓住重點,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