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9旅游留置措施是由什么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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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分析】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果要延長的,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留置措施是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察機關會將被調查人員留置要指定的地方,然后檢察機關會對被留置人員進行訊問。